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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逐步加强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解,加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望布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公开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公开披露和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的沟通,促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第六条公司通过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做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需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公司成立投资者联系方式、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专人负责,保证在上班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投资者联系方式号码、传真和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公司将及时公布。
第八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做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企业能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能够最终靠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为证券事务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公开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负责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股东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官方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七)危机处理:在公司发生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公开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来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