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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政办发〔2023〕26号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8-19 11:36:29 |   作者: 螺丝批系列

  为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食品会议精神,年,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号)的要求,滕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规划的通知》。

  2022年,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精确指出“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有关要求,编制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并结合《规划》编制,细化禁养区范围,标定拐点坐标,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因此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组织开展禁养区现场勘测定标工作,现场勘测发现现有禁养区范围与现行有效的城镇发展规划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为保障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开展禁养区调整工作。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组织召开了项目启动会议,确定了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分对象。技术组赴滕州市开展了多次现场调研,多方面收集资料,做全面深入分析,认真做好过程控制。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各镇街意见,保证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本地区真实的情况,确定划分为禁养区和非禁养区。

  8.《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0.《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

  11.《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鲁政字〔2022〕196号);

  12.《关于枣庄市滕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函〔2018〕30号)。

  4.《山东省“十四五”畜牧业发展规划》(鲁牧计财发〔2021〕15号);

  5.《关于印发枣庄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枣政办字〔2016〕88号);

  收集滕州市自然环境状况、社会经济情况、水源地保护区布设情况、城镇总体布局与规划等资料,根据滕州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滕州市水源地划定方案、滕州市各镇(街道)总体设计、畜牧业发展规划等材料,调查和评价现有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分析现有禁养区主要问题。

  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初步划分方案,明确禁养区范围及边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召开征求意见会议,征求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明确禁养区拐点位置。经确认无误后,绘制禁养区分布图。

  制定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完成相关图件的编绘工作,完成成果上报和审查。

  研究制定禁养区的管理要求,从组织领导、责任分工、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保障措施。

  以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保障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根本原则,考虑全市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牧业与生态环境相协调,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一)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调整依据,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二)非禁止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之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可以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荆泉水源地、楼里水源地、羊东水源地、龙山头水源地、后石湾水源地、西石楼水源地、许坡水源地、魏庄水源地、王杭水源地、东于水源地、十字河水源地和四李庄水源地。

  2、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建成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各镇(街道)驻地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对枣庄市滕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布局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前禁养区范围:荆泉水源地、楼里水源地、羊东水源地、龙山头水源地、后石湾水源地、西石楼水源地、许坡水源地、魏庄水源地、王杭水源地、东于水源地、十字河水源地和四李庄水源地、马河水库。

  调整后禁养区范围:荆泉水源地、楼里水源地、羊东水源地、龙山头水源地、后石湾水源地、西石楼水源地、许坡水源地、魏庄水源地、王杭水源地、东于水源地、十字河水源地和四李庄水源地。

  调整前禁养区范围:饮用水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干线米范围内: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涉及的河道、渠道、水库两侧或周围200米范围内。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微山湖湿地红荷风景区、莲青山生态旅游区核心区范围内。

  、将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禁养区”部分调整为“非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2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划定为禁养区的,禁止建设养殖场。3

  、在非禁养区内,可以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本着依法用地、科学用地和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并优先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场,实现清洁生产、生态养殖、种养结合,全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畜牧业。2

  、在非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和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允许超出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此外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a2.6

  、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合理地布局畜禽养殖区域的重要意义,逐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持续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最大限度减少污染,切实改善群众生活环境,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推动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2

  、明确责任分工。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日常监管,做好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治和污染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养殖用地的使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负责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做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关证照审批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污染治理相关工作。3

  、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禁养区范围和管理要求,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7